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以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的情况有什么】【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划定》第十三条,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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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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