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的义务是:
1、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 , 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 , 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 , 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 , 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 , 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 , 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保管人验收后 , 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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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 , 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 。例如 , 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 , 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 。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 , 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 。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 , 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 , 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 , 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 , 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储存 , 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 , 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 , 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 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 , 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 , 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 , 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 , 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 , 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 ,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 , 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 。所谓检查仓储物 , 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 , 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 , 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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