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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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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