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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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科研津贴 。
(六)一方创作作品私有 , 经济收益共有 。
(七)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 , 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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