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论在送达之后 , 当事人没有在十五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鉴定结论便生效 , 并且永久有效 。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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