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 如退休后未满60周岁或退休后再次参加社保等 。
我国的退休制度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但是,如果退休后未满60周岁或者退休后再次参加社保,就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退休人员是可以参与工作的 。此外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退休人员再次参加社保的情况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能低于同岗位在职员工的标准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明工作期限 , 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 。如果因退休人员违反合同规定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 。
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劳动者有什么不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劳动者基本相同,但有以下两点不同:一是其工作期限必须注明;二是其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能低于同岗位在职员工的标准 。
退休人员虽然已经退休 , 但是只要符合一定条件 , 就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工作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明工作期限,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如果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劳动合同终止 。
自然人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人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
个人与个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
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如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综上所述,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明确合同的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单位哪些人参加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可以参加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人包括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女职工代表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什么员工可以签劳务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等 。如与以上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就只能签立劳务合同 。临时用工也可以是劳务合同 。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 , 形成劳务关系 。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 , 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 , 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 。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 , 又被用人单位聘孙颤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 。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 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第漏悄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则搜败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文章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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