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概念是什么,不当得利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名词解释民法学关于不当得利名词的解释如下:
不当得利,属于是法律中的专业术语 , 指的是指没有任何合法根据 , 又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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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 , 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 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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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以上即是不当得利名词的解释 。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1、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 。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
例子:
近日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郑先生通过手机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转错账户,想追回错转的3万元款项,却不知对方是谁无法联系 。求助于银行,银行称涉及个人隐私无法提供 , 让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称,该情况不构成诈骗等立案标准无法介入 。其实 , 银行和警方都有义务帮助郑先生弄清楚对方是谁 。
客户通过银行交易平台,将自己的款项错误地转给了其他人,两个客户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 , 受损人行使这种债权请求权,必须知道获利人是谁才能主张 。根据合同关系 , 银行应当履行向受损客户告知获利客户个人信息之附随义务 。
2、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 , 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 , 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 , 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 。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
例子:
妻姐垫付妹妹治疗丧葬费 , 妹夫以不知情为由拒还被诉 。
王莹与妹妹王玉是一对亲姐妹 。王玉之前和陆某曾有过一段婚姻 , 离婚后儿子小陆与生父生活 。1998年1月,王玉与陈某再婚 。
2009年以后,陈某多次中风住院治疗 。2011年6月30日晚10时,王玉突然晕倒在家 , 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晚期,并于当年8月17日在医院病逝 。
由于陈某自身患有疾病 , 长期在乡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间均由姐姐王莹照顾 。王玉去世后 , 王莹为其料理了后事,先后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4万余元 。事后 , 王莹多次要求陈某支付垫付的费用未果 , 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姨侄小陆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 。
本案中 , 王莹出于姐妹之情和道义,代为垫付了妹妹的治疗及丧葬费,已与两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陈某、小陆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依照法律规定,王莹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她代为垫付的必要费用 。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概念是什么,不当得利名词解释民法学】(1)必须是一方受益 。
(2)必须使他方受损 。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 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
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 。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 , 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 。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
无因管理之债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 不成立无因管理 。
第一、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 , 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 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
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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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答案】:不当得利之债,指因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二者都是因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二者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 当事人是否获利不同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一方必然从对方获得了利益;而在侵权行为之债中,致害人在致人损害的同时,可能从对方获得了利益,也可能没有获得利益 。
(2) 发生原因不同 。侵权行为一般是违法行为的结果,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不当得利,则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因第三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发生 。
(3) 法律后果不同 。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在主观上并无预谋,因此,债的履行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而在侵权行为之债中 , 债的履行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应从二者的概念入手,分别探讨二者的区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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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比如一人丢失财物,另一人拾得,前者受损,后者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 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
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是: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 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
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2、非给付不当得利 。凡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均属于非给付不当得利 。
(1)因行为而生之不当得利 。
(2)因法律规定而生之不当得利 。
(3)因自然事件发生不当得利 。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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