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 事后防卫( 二 )


被告人周阿豪、陈浩天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并致人死亡 , 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均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周阿豪、陈浩天系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 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 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 , 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 。
案例评析周阿豪对李小平不法侵害进行连续反击 , 致李当场死亡 。周阿豪的连续性防卫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 , 该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 周阿豪在李小平已明显失去反抗能力情况下 , 仍然使用木板重击李小平头部致李的当场死亡 , 其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 不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种意见认为 , 周阿豪的连续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理由是:周阿豪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具有连续性 , 不能将整体的防卫行为分阶段考虑 , 割裂式理解为事后防卫 。[1]另外 , 即使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但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时 , 亦不应认定为防卫不适时 。本文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 周阿豪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 不构成正当防卫 。下面从起因、时间和结果三个方面 , 对连续性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进行分析 。
一、连续性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 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犯罪行为和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都可以属于不法侵害 , 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因为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都是对法律所保护法益的侵犯 , 在紧急情况下 , 公民难以区分不法侵害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 将不法侵害限于犯罪行为 , 不利于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影响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 针对一般违法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和一般性挑衅行为等不法侵害 , 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同时 , 对不法侵害实施连续性防卫行为 , 不能以防卫结果来判定防卫起因是否适当 , 即便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 也不能因此否定防卫行为起因条件的正当性 。
本案中 , 不法侵害人李小平酒后滋事 , 持木板无故击打周阿豪面部 , 致周轻微伤 。李小平的行为虽然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 , 周阿豪若不还手或选择避让固然不会导致冲突升级 , 但该行为已切实侵害到周的人身权益 , 并形成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现实危险 , 属于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私力救济的权利 , 受侵害者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没有退避义务 , 不能强求受侵害者忍受不法侵害及其带来的风险 。因此 , 周阿豪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无需退避 , 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 。同时 , 周阿豪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的连续性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 , 但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具有正当性 , 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 还需要通过其他条件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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