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变更监护权,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哪些手续

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哪些手续变更监护权的手续是: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 , 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 , 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
精神病人变更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监护人变更需要的手续:
1、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
2、监护人通过诉讼撤销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被取消,监护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
3、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这是变更儿童监护人的前提 , 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儿童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儿童的生父母、长期抚养儿童的祖父母等;
4、根据具体情况 , 从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儿童监护人的判决 。
一、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 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 。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定监护人的构成要件是只有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 , 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
三、法定监护人可以指定吗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 , 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 , 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如何变更监护人一、怎样可以更改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 , 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 , 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 , 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 , 应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
二、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裁决 。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可见,更改监护人并不是必须要走司法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其实在法定监护人双双意外去世或者法定监护人经常虐待被监护人的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近亲属或者组织机构主动去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的情况下,都可以凭借相关的证明材料直接对监护人进行更改的,选择更改监护人的方法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
如何变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 变更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而且除了 监护人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如果孩子现有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监护权变更 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监护权 。是否能变更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 , 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 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 抚养 孩子的祖父母等等 , 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 , 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监护人变更的判决 。《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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