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法和效力_法师兄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法和效力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 , 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 ,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 。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 ,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与效力法律分析: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有效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行履行义务方 。行使抗辩权一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 。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先履行的义务,导致交易不安全,影响合同的严肃性,一方必须举出另一方履约不能的确切证据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法和效力_法师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不安抗辩权会产生如下效力;
1、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合同履行中止;
2、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 , 并且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
1、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最早见于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在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
2、1999年《合同法》增设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情形及效力
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进一步确立了该制度,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3、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对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527条沿用了《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 两者之间没有变化 。对于“不安抗辩权效力”的相关规定 , 以《民法典》第528条与《合同法》第69条相比,《民法典》第528条完善了“不安抗辩权效力”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明确了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及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债务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
2. 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 则只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则是因合同约定双方在义务履行上有先后次序,即合同约定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 。
3.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
1.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 , 不安抗辩权成立后,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
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所谓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是指暂停履行合同 , 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从而使对方及时了解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和具体情节 ,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
2. 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528条规定 ,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 , 应当恢复履行” 。
即一方在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之后,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保证等多种方式 。此处所说的“适当” , 是指提供的担保额度能够达到“消除对方当事人不安”的标准 ,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担保额度足以消除对方当事人的“不安”,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担保 。
3. 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规定 ,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对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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