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有什么效力,瑕疵股权转让有什么效力

股东实缴资金和认缴资金不符可以转让股份如果转让原股东要承担哪些风险【瑕疵股权转让有什么效力,瑕疵股权转让有什么效力】1、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 , 亦有权转让其股权 。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 , 应从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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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8-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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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受让人不知道您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责任的股权转让:
一、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如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内 , 股东未完全出资也不认定其股权有瑕疵,故在此期限内 , 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均无需承担出资责任 。
二、此转让为有权处分、有效行为 。
三、法律责任
(1)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并不能因此被免除 。
(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 受让人与原股东共同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及对债权人的赔付责任 。
(3)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 。但是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四、股东未实缴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 。
即①补充性: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清偿,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向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究责任;②有限性: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③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已经承担的总金额达到了出资总额的,其它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理由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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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以撤销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 保护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并经过股东会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以转让 。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 受害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
出让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瑕疵 , 不属于自己真实意思的 , 也可以起诉申请撤销 。
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取得协议中约定的股权 , 原则上不能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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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您好!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属性仍是商事合同,故在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的问题上 , 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的相关规定 。
1.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 容,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作区分处理:
第一 , 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未将该瑕疵因素告知受让人,且受让人在交 易当时亦不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出让股东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 ,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可变更或可撤销 , 受损害的受让人可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受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撤销权 。应 当强调指出的是,如果前述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如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是国有民商事主体 ,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此类瑕疵股权转让 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第二,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向受让人隐瞒该瑕疵因素,而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亦已明知该瑕疵因 素存在却仍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因受让人实际上并未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其作出有偿受让瑕疵股权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错误 , 而是基 于其自身原因 , 故应认定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 。在此基础上,若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
第 三 , 在出让股东不知道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且受让人亦不知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 , 若受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能举证证明 该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该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 。若受让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且无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但鉴于股权有偿转让合同仍具有买卖合同的基本属性,故受让人原则上可援用合同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有关出卖人应承担买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寻求诸如请求解除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等在内的救济途径 。应强调的是,若受让人明知股权存在瑕 疵 , 仍与善意出让股东缔结合同,且该合同又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因受让人自愿有偿承受该瑕疵后果 ,  故受让人不能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寻求前述司法救济途径 。
2.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由 于该合同具有单务合同以及无偿性等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法官应遵循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部分的具体规则,对此类纠纷作出处理 。具体而言 , 在瑕疵股权无偿转 让的场合下,虽然转让的股权客观上存在出资瑕疵,但只要该股权转让合同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且由于该股权属于无偿转 让,故出让股东原则上无须向受让人承担该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存在下列两类情形:一是该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系附义务的,则出让股东应在附义务的限度 内承担该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因出让股东故意不告知受让人该股权存在瑕疵或者保证该股权无瑕疵,造成受让人损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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