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指定管辖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的法条

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的法条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
第十五条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第十七条 ,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
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 ,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
刑诉中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内容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
我国的三大诉讼都是有具体的管辖权规定的,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来受理案件 。不过,不同诉讼的管辖权规定不同,具体需要了解的原则也不同 。今天,我们就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问题,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一、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属地管辖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 。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
2、 属人管辖
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
3、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
4、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
二、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
1、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 。
2、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
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内容,主要也就是四方面,即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具体的内容我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流程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 ,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
【刑诉法指定管辖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的法条】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
既不能越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 也不能放弃职守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出不管 。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 ,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 。但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与犯罪做斗争,便利和保护人民群众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各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 , 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一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
需要进行侦查的案件,如果一案涉及几个罪名,按立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管辖的规定 , 该哪个机关管辖就由哪个机关管辖,先立案的机关发现案件应属其他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此,有关机关必须相互配合,主动移交案件材料 。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 , 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 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 ,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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