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顺序【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监护人顺序】法律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首先其父母是他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 如果存在父母去世或者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可以由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或者姐姐,承担监护责任,如果这些人不能承担 , 可以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指派 。第三监护人一般分别就是指自己的爷爷奶奶、或者兄弟姐妹第三监护人一般分别就是指自己的爷爷奶奶、或者兄弟姐妹,第一二监护人分别是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衍生问题:
残疾证联系人能代表监护人吗
残疾证联系人不能代表监护人 。监护人和联系人是有区别的,监护人 , 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 。
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法律分析:
监护人能是一人,也能是数人 。法律规定,虽然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限制 , 一人或数人均可 。一般而言,监护人的顺序为对未成年人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的呢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 ,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 , 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适用什么程序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 ,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 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 , 可以指定该法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
(3)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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