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勘察等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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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勘察等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了!//----

注册监理、勘察等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了!


近日 ,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其中《办法》明确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 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

文件原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 , 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 , 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 , 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 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 ,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 合理分担风险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 节约能源 , 保护生态环境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 , 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 , 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 , 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 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 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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