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人注意!2020年1月25日起,租房有变化!( 二 )
空气质量企业负责 , 违反规定将面临多重处罚!
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租客关心的热点问题 , 《意见》明确从业企业应切实履行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主体责 , 将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状况和违约责任纳入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作出明确约定 , 室内空气检测推荐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 同时要求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 , 通过主动检查、投诉信息调查、转办交办核查等 , 加强对从业企业的日常监管 。
对未按要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 , 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移出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停止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进行处理 。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 《意见》还对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及从业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 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应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 强化行业自律 , 要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 促进从业企业守法经营;住房租赁从业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 查看《意见》全文 。
编辑 | 陈舒阳、艾六天
租房这些新变化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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