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于当各种权利发生冲突时,物权往往得以优先适用并具有排他性,禁止除物权人外的其他一切人加以干涉,由于物权的效力强大,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故物权的取得、让予及丧失须以一定方法公示之,始能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得创设” 。这也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须要牢牢记住,对实务当中物权归属以及当事人协议效力判断上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及其效力适用范围加以熟悉是处理此类争议的必修之课 。
与物权的绝对性相反,债权具有相对性,表现为债权人仅享有对特定人(往往为债务人)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不得对抗除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适用平等原则,即债权无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平等地位,无优先适用的余地 。
正确理解物权的绝对性与债权的相对性在理论及实务界意义重大,有利于理清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情形,从而清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与之配套的“物权区分原则”对理解物权绝对性与债权相对性也大有裨益,此原则在《德国民法总论》一书当中作者有精彩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看,日后有机会也会对此书做读书笔记,在此暂不展开讨论 。
三、形成权,指可依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法定代表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买卖合同的追认,买受人行使选择权使标的物得以确定等 。
原则上,形成权的行使,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之即可,但如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学说上称之为形成诉权 。原因在于此等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利益影响甚巨,或者为了创设明确的法律状态,而由法院认定其形成权行使条件是否齐备 。形成权的行使多设有一定期间的限制,称作除斥期间 。
形成权的行使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为之,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限制 。但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的,不在此限 。
四、请求权与抗辩
(1)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任何权利,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请求权的行使方可实现,故请求权在权利体系当中居于枢纽地位 。
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实现其权利内容的重要工具(请求权),依其所发生的基础权利不同,又可分为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权及财产上的请求权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权利本身),此点在债权及其请求权当中最需明辨 。债权的本质内容为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则为其作用,请求权虽因罹于时效经过而消灭,债权尚属存在,债务人仍为给付的,不得以不知失效经过为由请求返还 。
实务当中往往情况复杂,当权利人因同一原因事实发生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其内容不同时,可以同时存在;内容相同时,则发生请求权的竞合 。此时需要一一检讨当事人所享有的全部请求权基础,在此基础之上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最能实现权利内容的规范作为最终的请求权基础,方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想要具体了解请求权基础,另有作者所著《请求权基础》一书,对此问题作了更加细致、全面的探讨,日后如有时间再在文章中与各位一起交流 。
(2)抗辩及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提出主张,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称为抗辩 。广义而言包括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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