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障碍抗辩及权利毁灭抗辩,前者是对请求权根本未曾发生的抗辩,如买卖合同根本未成立;后者是对请求权虽已成立,但已经消灭的抗辩,如债务已因债务人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债权人抛弃、让与等归于消灭 。此两种抗辩足以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故在诉讼进行当中,当事人即使未主动提出,亦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之内容,若经审查有相应事实存在,为当事人利益,须依职权公正作出裁判 。
(i i)抗辩权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会使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例如时效经过抗辩权 。后者并非能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一时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如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抗辩权是对已经存在的请求权发生的一种对抗效力 。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仅能在抗辩权人提出抗辩权行使的主张时,方可审查是否予以支持 。
【法人财产权名词解释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本书的民法总论部分第一章,通过从不同角度对各种权利加以分类及讲解,使读者对民法上的各种权利概念及其功能与适应上有了一个初步且完整的认识,并形成初步的权利体系的搭建,民法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对权利概念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民法学习的始终,若要对各种权利的本质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显然需要广泛阅读各种关于此类权利领域的著述,博采广家之长,方能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读完本篇,若能在脑海中对几类基本权利有一幅清晰的画面,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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