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名词解释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主要探讨权利的构成及法律行为概念之含义,作为搭建民法体系大厦的基本概念及逻辑推理出发点,首先有必要对权利做一系统梳理,了解法律上的各种权利的概念及功能,方能在心中有一清晰完整的认知,但这是一个需要不断重复并在具体法律实务当中反复应用与总结的过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
权利一詞系由外国法律概念译化而来,英语称为right,在德文里读作Recht 。均指合理正当的意思,作为共同聚集在蓝色星球的人们,社会交往每日发生,人群共处,各有所需,当涉及不同利益时,不免发生冲突,为了定纷止争,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 。故享有权利的人,也可称作对某种特定利益享有法律上的力量之人 。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 。当然这里我们只谈私法上的权利,按照霍菲尔德的私权分析理论,私法上的权利也仅是私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尚有权力、特权与豁免权等,在这里先不作进一步分析,只求搭建民法上初步的权利体系大厦 。
权利的分类虽然不直接运用于实务当中,但是通过从不同角度对各种权利加以分类是对各种权利构成及其功能认识非常有效的方法,现对各种权利分类加以概括:

法人财产权名词解释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文章插图
一、从权利的客体角度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
1、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 。具体包括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 。
(1)物权,系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是物权的特定利益;“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则为物权的法律之力,例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物权人可以享有直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2)债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系债权的特定利益,“请求”则为债权的法律之力 。债权的行使主体称为债权人,对应的接受债权人请求应为特定给付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成立的债之权利义务关系被称为债之关系,往往作为债权人“请求”的基础即源泉 。
(3)无体财产权,系以精神创造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我国统称之为知识产权,对此有相应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此不一一叙述 。
2、非财产权,也即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此种权利专属于权利人,不得与权利人分离而为让与或继承,又称为专属权 。
(1)人格权,指以人的尊严、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一般人格权),并个别化于特别人格法益(特别人格权),例如生命、身体、健康、名誉,信用、自由、隐私、贞操 。
(2)身份权,指因一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 。如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包括互负同居及互守诚实不得与他人通奸的义务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亲权等,身份权亦具有人格权的性质 。
二、从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
(1)绝对权,指可以向一般人请求其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享有此种权利之人,可以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又被称之为对世权 。
(2)相对权,指可以向特定人请求其作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享此权利者,可以请求特定人不侵害其权利,并请求其作出为实现此权利所应为的特定行为,又称对人权 。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重要意义在于理解物权的绝对性(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权的相对性(意思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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