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申请理由20字 困难申请理由( 四 )


案例四
给曾讨薪员工的离职证明里夹杂不利评价,法官要求重新出具
某建筑公司与一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 。但是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比如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等等 。
于是这名员工就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公司应当支付这个员工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大概共计3万块钱,并要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为这名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
在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履行了金钱方面的相关义务,但是迟迟不给这名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这名员工到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法官说明,他找新工作时需要离职证明,因此越快拿到越好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建筑公司,告知了情况,被执行人从起初的推诿、不配合最终也转变了态度,之后把离职证明交到法院 。
但是,法官发现离职证明的内容包含了大量对申请执行人不利的言语,比如在职期间表现如何不好等 。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离职证明上有对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评价,可能就涉及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因公司出具的此份证明将会对员工入职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要求公司重新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证明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后,企业重新出具了符合条件的离职证明 。从立案申请执行到出具离职证明,仅仅用了7天的时间 。对于法院迅速解决问题,当事人非常感激,还送来了毛笔书写的感谢信 。
【法官说法】
据了解,离职证明是员工入职新公司所必需的材料,因为员工离职时与前东家产生纠纷、矛盾,部分企业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或在所出具的证明中对员工进行一些不客观描述,这样就会对员工入职新公司产生一些影响 。法官表示,为方便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促进其尽快就业,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为解除劳动关系与员工产生纠纷,进入强制执行后出具带有评价性内容的证明而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 。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明“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超出“应当载明”的内容,如果双方认可并且达成一致,也可以写上;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重新出具,用人单位拒不重新出具的,在执行阶段可能会被视为“未履行完毕”并承担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果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利,或者造成了其他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法官表示,很多人不清楚的是,其实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也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寻求帮助 。法官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为了让劳动者尽快入职、找到新工作,会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避免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二次损害 。
一般来说,劳动者维权通常有5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这样纠纷解决得比较快 。
第二种途径是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调解申请是有期限的,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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