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678号
4、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制作的,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被申请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保存政府信息的情形 。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378号
5、工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虽然从我国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上下级关系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属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工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会虽具有交涉、提出意见、进行监督、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等权利,但工会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均不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对工会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最终仍需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因此,工会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668号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方式
【裁判要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鼓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2333号
7、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按法定申请样式,向指定机关提出
【裁判要旨】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以法定的申请样式向该行政机关所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信件且信件内容不符合申请样式,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者作为信访件处理,申请人因此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径行驳回起诉;信件内容基本符合申请样式的,应以该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际收到转送的申请书之日或者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并以此计算相关答复期限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7号
【类案参考】(2020)最高法行申9565号
8、对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裁判要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这一规定体现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以申请人指定的形式为原则,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为例外”的原则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这种形式要求不是指泛泛地说一声“公开、公布”,而要指定具体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例如,查阅档案、复制档案、获取经过核实的副本、获取电子邮件、通过传真获取,等等 。既然法律要求申请书中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在此项内容欠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应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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