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期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的案例进行了汇编,共37个案例,部分案例后面列了类案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在行政诉讼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涉及的规定主要有:
一、行政法规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文章插图
2、《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3、《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
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府公开办公室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2、《关于如何判断外国人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以及相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请示》(〔2015〕行他字第17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政府信息的请求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2010〕行他字第193号)
另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就不列举了,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参考 。
三、案例裁判规则
1、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旨】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信息的制作者或者保存者 。对于条件一而言,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一般对外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等形式 。行政机构只有在获得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否则只能以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对于条件二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政府信息,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61号
2、获取政府信息最便捷的途径是向相关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裁判要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自身也会是一些特定事项的责任主体,但一级政府往往由若干工作部门组成,政府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通常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指令,由政府所属的特定工作部门负责 。与这些具体工作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也往往由特定工作部门制作、获取并保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需要某类政府信息时,最便捷的渠道是向相关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其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机关告知其向相关工作部门申请,申请人未必非要提起诉讼,执意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政府机关公开 。因为他的根本需要是获取信息,并无必要纠结于这个信息是由哪一个机关公开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338号
3、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如果是行政机关制作,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如果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则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政府信息如果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原则上仍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对于征收单位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如何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是涉案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制作主体 。但是,实践中也有一些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开展工作的需要,将补偿安置工作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在此种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有可能成为有关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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