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申请到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属于信访事项,不能仅凭申请人的声称,也不能仅凭申请人自己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而应通过将特定申请与制度宗旨进行比对,对其实质作出认定 。但无论是举报,还是信访,其都不能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却是一个不争的问题 。即使是行使举报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不能通过随意向一个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一个诉求,就此取得“相对人”资格,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687号
20、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的性质及其获取途径
【裁判要旨】信访程序中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 。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信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684号
【类案参考】(2016)最高法行申454号
21、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
【裁判要旨】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具体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所希望获得的信息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行政机关检索的难度,最终导致申请人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 。但是,行政机关也应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 。所谓的具体详细,不是要求申请人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具体文号和标题,只要使行政机关足以知道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信息是什么就可以 。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125号
【类案参考】(2020)最高法行申1453号
22、行政机关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裁判要旨】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23号
23、貌似咨询实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这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准确及时地寻找并提供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对于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应当达到行政机关能够清楚分辨的程度,如果描述过于笼统,行政机关也应当以要求补正等方式提供必要的帮助 。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类似于咨询的信息公开申请,对此不宜一概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以需要汇总、分析、加工为由予以拒绝 。对于貌似咨询,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且对所涉及事项进行了具体描述的,应当予以受理,或者在告知其补正完善之后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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