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5759号
【类案参考】(2016)最高法行申2308号、(2020)最高法行申10262号
24、政府信息转变成档案信息的情形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转变成档案信息有两种情形:一是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 。行政机关仍保存政府信息,仅仅是保存主体的内部分工发生改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二是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 。行政机关已不再保存该信息,在客观上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21号
25、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因提前移交档案而免除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将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存放在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信息加以区分处理,考察该条的解释本意,意在防止行政机关以适用档案管理法规为借口规避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 。
对于提前移交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行政机关对提前移交档案的原因并未提供充分的、有说服力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且涉案信息亦非行政机关移交之后就难以获取的复杂信息 。故从保障信息公开申请人知情权、方便其获取政府信息的角度出发,即便涉案信息已经实际移交给档案馆存放,亦不应免除其信息公开义务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5909号
26、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审查后有多种处理方式:经审查符合公开条件的,依法予以公开;不符合公开条件的,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公开事项的,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等等,其中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资料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申请,也是一种答复方式 。前述处理方式都是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体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当然产生实际影响,均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5319号
27、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的审查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所要解决的,只是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应当如何公开的问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对与政府信息相关联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任务 。通常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不仅会要求撤销一个拒绝公开的决定,同时还会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公开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这个诉讼就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不是撤销诉讼 。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拒绝公开决定的合法性,还要对是否应当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判断 。如果各方面的法律和事实条件都齐备,更要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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