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尽可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所指也是向申请人本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 。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政府信息,可能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却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超出了自己需要的范围,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向不特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诉求,实质是主张不特定公众的权利 。这样的诉求不仅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明确禁止 。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922号
28、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的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关注和解决的是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这一实质问题,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一般仅审查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相应的政府信息以及是否应予公开问题,而并不审查行政机关不制作或者不保存相关政府信息是否违法问题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638号
29、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合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该政府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如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47号
30、行政机关应制作或者保存但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是否合法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即使行政机关确实负有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但如果其确实尚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其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 。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可 。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
31、申请人已经实际获得相关政府信息后又起诉要求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书面答复而申请人未收到的,行政机关再次通过电话进行告知,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 。申请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申请人的代理人已向同一机关申请过相同的信息且获得答复的,视为申请人已经获得相关信息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29号
32、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裁判要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 。《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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