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登记推定主义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该出资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如果出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了己方子女名下,也可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 。
案例五
违建房屋不合法 离婚只能定居住
案情介绍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 。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 。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 。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 。
法
官
说
法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 。但考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
案例六
房改房屋价特殊 认定分割须公平
案情介绍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结婚三十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两人却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无法挽回感情打算离婚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 。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何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
法
官
说
法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 。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 。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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