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五 )


本案中,许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许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 。其次,许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 。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许先生和沙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 。沙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
案例九
离婚协议虽履行 未办离婚也无效
案情介绍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 。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 。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位于朝阳区芳草地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双榆树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 。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 。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
案例十
婚后受赠避争议 具体倾向要明确
案情介绍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 。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 。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 。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 。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 。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 。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




【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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