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信息网络、国防等基础设施用地,教育、医疗等重大民生项目用地,先进制造业等重大产业用地,科技创新、对外开放、乡村振兴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和监测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
建立土地调查和监测成果汇交制度 。土地调查和监测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监测成果应当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设区的市、自治州当年耕地总量减少或者质量降低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限期组织开垦或者整理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通过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其涉及耕地的农用地转用报批 。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逐级分解下达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保护责任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保证数据与实地相一致 。
第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因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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