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赔偿计算方法 单位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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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赔偿计算方法 单位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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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赔偿计算方法 单位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是多少】1、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员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的概念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这里“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平均月缴费工资”,不是“实发工资”,一般用人单位都按照当地最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此时如果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保险基金会按照月缴费基数确定平均月缴费基数,予以赔偿,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单位赔偿的话一般是按照前十二个月实发平均工资予以赔偿,通常后者会比前者要高 。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上限与下限的问题,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最低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无论把工资流水做的很低,或者实发工资确实很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依然要按照最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2、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伤残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员工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亦可终止劳动关系)此时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该两项一次性赔偿,均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计算基数(不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而各地统筹地区上年度工资每年都会有变化,且工伤发生之日至最终的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由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医疗等,期间较长,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在这点上通常会产生争议,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统筹地区上年度”如何理解?受伤之日的上年度?还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上年度”?
看案例法院如何理解: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至于是工伤发生之日的上年度还是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上年度未作具体规定 。由于上述法规、规章规定支付该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此,应理解为是解除劳动关系时2015年11月10日的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应当按照2014年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66元计算 。
XX劳务公司主张按2013合肥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及按照卢超实际工资计算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无据 。
案号:(2017)皖01民终633号
根据以上案例,这里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应当理解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上年度”而非“工伤发生之时的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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