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中无类似规定,本条在审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8条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 。
1.第一款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的表述 。
2.第二款删除了参考质量保证期间的内容 。实务中,合同一方为消费者时,经营者可能以格式条款约定较短的检验期,依本条规定,如果约定的期限较短,视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
判断约定的期限是否过短,一般有三个标准:
1. 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
2. 买受人是否怠于通知;
3. 买受人对不能及时检验隐蔽瑕疵是否存在过失 。
七、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 623 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多多有话说】
本条在原合同法中未予以规定,本条是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15条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 。
实务中,因标的物数量引起的纠纷,一般发生在网购、中小型建筑的零星采购场景中 。如果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数量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买受人对数量进行了清点,对于肉眼可以发现的外观瑕疵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 。
八、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 624 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
【多多有话说】
本条在原合同法中未予以规定,本条是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16条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 。
实践中,验货人不是买受人或代理人,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唯一验货人,或者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就可能存在双重检验标准的问题 。本条即是解决此种情况下的冲突 。
九、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 625 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
【多多有话说】
本条为新增规定,是绿色原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 。目前确认回收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
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 634 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67条相比,增加了催告后仍未付款的表述 。
【货物买卖合同协议模板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分期付款,出卖人面临着收不到足额款项的风险,因此实务中常常特别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和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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