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两年内三次认定依据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最新规定( 二 )


B.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C.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认定
(1) 界定
强拿硬要,就是未经他人许可而强取他人财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流氓动机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著名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老师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分还是在于流氓动机 。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而损毁公私财物的,尤其是酒后滋事,毁坏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个人目的,例如报复他人而损毁公私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
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流氓动机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
(2)“情节严重”的标准
A.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B.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C.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认定
(1) 界定
起哄闹事,是指出于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可以说,制造事端,吸引众人聚集围观,或者造成公众恐慌离散,从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该行为的本质特征 。
我国刑法学教授黎宏老师认为:“行为人由于个人原因在公共场所自杀、自残,引起大量观众围观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如果说出于个人目的而在公共场所聚集,以较为极端的方法吸引公众注意,这种行为即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也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但如果行为人并非真想自杀、自残,而是以此为借口制造事端,吸引公众的围观,故意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则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
(2)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5. 信息网络层面的寻衅滋事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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