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两年内三次认定依据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最新规定( 四 )


5. 行为人酒后无故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
行为人与被害人酒后在超市购买啤酒时,无故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行为人,被害人系在互相厮打的过程中被他人持刀捅刺身亡 。案发后行为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6. 多名殴打者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在多人因琐事于公共场所拳打脚踢被害人过程中,未致其有轻伤或重伤的伤害后果,而加害人突然自行以剪刀刺扎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其他殴打者无法预见加害人的杀人行为,且在看到该行为后未参与其中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加害人,与其他殴打者之间不存在杀人的意思联络,其他殴打者亦无致人死亡的故意或者过失,不符合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加重结果的主观要件,加之其他殴打者殴打被害人的伤害后果轻微,故其他殴打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死) 。
鉴于其他殴打者参与在公共场所殴打被害人,客观上为加害人实施杀人提供了有利条件,造成社会影响和后果较为严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7. 为发泄情绪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冲撞他人车辆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冲撞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后逃逸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确侵害被害人身体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冲撞行为也仅针对特定对象,没有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在撞击后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可控的,且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 。因此,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8. 因民间矛盾行为人纠集多人至他人经营场所进行滋事,并将他人殴打致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两年内三次认定依据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在客观方面,本罪有四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其常见形式之一 。因民间纠纷产生矛盾后,行为人纠集多人数次至他人经营场所进行滋事,并将他人殴打致伤的,不仅说明行为人当时具有主观故意心态,还证明其随意殴打行为具有恶劣情节,因此,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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