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两年内三次认定依据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最新规定( 三 )


6.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动机就是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 。
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有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有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
7. 本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刑法》的规定看,本罪在客观方面是由强迫行为和交易行为组成的,且在两者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是交易的前提,后者是强迫的目的,本罪的构成应当以发生交易事实为基础 。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主要是“耍流氓”,但这不是该罪的必备要件 。当事人为了强迫对方达成交易而采取暴力和破坏财物的手段,其存在着破坏泄恨、逞强争胜、寻求刺激的动机,因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 。
综上,因为尚未达成交易合同,所以当事人为了与他人达成交易合同,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和破坏公私财物的手段进行威胁强迫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三、主要裁判规则
1. 行为人因不服判决扰乱司法秩序并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行为人因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在法院信访大厅闹访并将接访法官打伤,并企图私藏凶器进入法院办公场所,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危害法官人身安全,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损坏医生防护用具、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
3. 疫情期间挟持护士致人损伤且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
行为人于疫情防控期间无端滋事,在定点收治医院持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
4. 行为人因打击报复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人伤亡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 。
行为人对被害人挑衅行为不满而产生打击报复心理,纠集多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不仅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成立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成立主犯,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如果被害人对事件起因存在过错的,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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