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解释 民诉法意见废止了吗

参与分配制度是执行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执行工作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条文又很少,抽象的定义以及宽泛的概念都使得在具体案件参与分配中无法掌握一个统一的分配标准,尤其是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如何确定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亟须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 。
关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期的法律规定
笔者梳理了关于参与分配制度截止日期的有关规定,先后有三个法律条文作出过规定 。

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解释 民诉法意见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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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
第二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第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
在《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是将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定在“财产被清偿前”还是“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执行实务界争议颇多,该争议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是不存在的,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然应该以“财产被执行完毕前”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节点 。
在《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后,《民诉法意见》已被废止,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对参与分配截止日期的规定只有《执行规定》第九十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和“财产执行终结前”在笔者看来,其内涵是一致的,具体指的都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由法院处理完毕,所有权已经转移” 。
“财产执行终结”的实务界定
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这个具体的时间节点,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不同的操作方法 。第一种,以分配款发放截止日为节点;第二种,以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为节点;第三种,以涉案财产的确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部门之日为节点 。上述三种分配操作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性 。
一、以分配款发放截止日为节点,意味着在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之后仍旧存在着分配方案有可能被变更的问题(增加新的参与分配债权人),而这种变更意味着原先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能够受偿的债权数额会有所减少,这样的变化容易引起原有分配债权人的不满,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信访 。另外,在分配款发放之前,执行法官已经为案款的分配作出了大量的工作,前期需要召集债权人提交债权数额清单并进行审核、征询债权人分配意见、制作分配方案,在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如果因为其他债权人在此期间申请参与分配,必然会大大降低法院的执行效率同时无限期延长案件的执行期限,显然与执行工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不符 。
笔者认为,以分配款发放截止日为节点与《民诉法意见》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有相似之处,在这里笔者大胆揣度,之所以在《民诉法意见》之后出台的《执行规定》和《民诉法解释》将“清偿前”改为“执行完毕前”和“执行终结前”,立法者的意图正是认为“清偿前”的时间节点过于滞后拖延,期间会出现的意外情况概率增加,极易造成原有债权人的不满和信访投诉,同时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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