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特此通告 。
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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