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三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9日第3版
11.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环保联合会诉某船舶涂装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
【来源】米振荣主编:《环境资源案例裁判精要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
法信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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