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诈骗的条件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八 )


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 , 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 , 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 , 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
十二、关于法律适用、刑罚裁量及涉案财物处置的标准统一
分别在不同法院审理的同一系列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 不同法院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 , 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 量刑均衡 。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以集中统一处置为原则 , 并按照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发还 。
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均涉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 由本市不同法院审理的 , 原则上由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
对于涉案总公司、母公司不在本市 , 涉案分公司、子公司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由本市法院审理的 , 应加强与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沟通协调 , 可交由该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未能移送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 或者因为审理节奏不统一等不宜由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统一处置涉案财物的 , 本市法院应当及时处置涉案财物 , 但要与审理涉案总公司、母公司的法院做好信息沟通和相关工作衔接 。
审理法院原则上应当在作出一审判决前制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初步方案 , 其中包括集资参与人名单、集资数额、财产查扣数额、返还本金数额、支付利息数额等 。
对于易贬值、易损耗的涉案财物 ,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应及时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予以先行处置 。
四、 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9)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 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 结合司法实践 , 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 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 ,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 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 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 , 或者单位设立后 , 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 ,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 , 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