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相关条款 侵犯财产罪有哪些类型( 三 )


(七)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行为 。中国《刑法》第83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作为贪污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 , 不包括从事生产作业的一般工人 。有一种意见认为商店售货员、公共汽车电车售票员等 , 虽是工人 , 但因他们受委托经管钱财 , 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 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集体组织工作人员 , 也可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从而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范围内合法条件 , 不是指利用对工作单位环境熟悉等一般便利条件 。盗窃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与执行自己的职务无关 , 只能定盗窃罪 , 不能定贪污罪 。贪污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 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与挪用性质不同 , 但挪用数量大 , 时间长 , 本人无力归还 , 也不打算归还的 , 其性质已转化 , 应以贪污论处 。
(八)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用价值 , 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用价值 。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生产的一种方法 , 应以破坏集体生产论罪 。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等 。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 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 , 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 , 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如果“情节严重” , 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大、损失严重、破坏手段恶劣、影响很坏等 , 即构成本罪 。
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 其具体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 , 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经济价值的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票证 。
需要注意的是 , 根据中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 无论是矿藏、水流还是漂流物、遗忘物等 , 在未有人监管或未找到其持有人时都不可随意侵占 , 不可视为无主之物而占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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