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反映出留置权具有两个特性:“占有合法性”和“关系法定性” 。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放置于房屋内动产的管理、控制,既非因法律行为而生的占有,法律也未规定此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构成合法占有;同时,该动产非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外,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不属于商事行为,不构成商事留置,不能适用“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条款 。
因此,出租人对此动产不享有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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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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