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后 , 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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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 依地方规定 , 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
(六) 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七)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 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八)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 , 按伤残等级赔付 。
(九)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 , 按伤残等级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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