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迟到简言之就是迟发迟到 , 这个比较严重 , 所以承诺的迟到构成新要约 , 不过有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 , 合同成立 。
承诺的迟延简言之即:未迟发却迟到了 。而且这往往不是因受要约人导致 , 而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 。因此其法律后果不应有受要约人承担 , 此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仍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 。但毕竟是迟到了 , 为了衡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 , 这里也存在一个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 , 为新要约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 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 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 为新要约;但是 ,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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