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 。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 。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 。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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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
(五)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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