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合同,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转让后的抵押物上,依然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 。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仅仅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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