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
对于一般自首,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是其成立条件之一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 。至于投案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如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原因)去投案在所不问 。另外,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一定要“如实交代”,否则不能算自首 。再者就是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 。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 。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也持宽大的态度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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