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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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的;
4.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
【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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