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二 )


(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往来邮件中的《股权投资协议》《附件》《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成立,不存在调换厂房之合意,更不存在继续履行等问题,万福公司强占C3房屋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上述协议均未形成正式的、书面的盖章或签字版本,并未成立 。西曼公司与万福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仅是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磋商,并未就调换厂房达成一致约定 。且在万福公司申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中,始终没有提供将西曼国际项目A2厂房变更为C3厂房的相关证据 。
(四)一审、二审判决超出万福公司的诉讼请求,万福公司在未经西曼公司同意且案涉房屋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况下强占C3厂房,未交清全款且未取得西曼公司的同意和准许,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办理物业和入住等相关手续错误 。一审中万福公司诉请第一项是要求西曼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厂房交付手续 。但是,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西曼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为万福公司办理物业和入住等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违法为万福公司变更、增加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此并未予以纠正 。案涉土地房屋已经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万福公司要求西曼公司办理厂房交付手续,且一审、二审判决办理物业和入住等相关手续明显不当 。
(五)一审判决将西曼公司与万福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错误界定为租赁关系,二审判决虽将本案案由界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对一审判决中有关租赁关系的认定未予纠正,属认定事实错误 。(六)万福公司及其他购房人提起的诉讼已被北京市三级法院驳回 。(七)虽然本案诉讼标的不大,但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诉讼案件较多,涉及总金额达数亿元,涉案债权人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因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审 。西曼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
万福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西曼公司的再审申请 。首先,双方所签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协议约定的厂房已经建成并验收,万福公司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 。其次,西曼国际项目的建设已经当地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了一系列许可证明 。案涉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万福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并最终取得案涉房屋产权,不存在违法进行房屋产权转让的情形,亦是双方合意 。万福公司是由政府招商引资来到西曼国际科技园,且亦庄“一谷五园”项目其他的招商转让厂房均已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
(二)本案一、二审程序合法 。西曼公司在上诉状中对程序违法和管辖权问题进行了陈述,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理据充分 。一审程序合法,西曼公司以此理由申请再审没有依据 。西曼公司主张本案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房屋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归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管辖权问题不能成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西曼公司称有生效法律文书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西曼公司在另案中明确认可万福公司于2015年10月即自行入住案涉厂房并经营至今的事实 。因此,西曼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万福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二审期间,西曼公司也从未主张案涉房产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 。(五)西曼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