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原审判决西曼公司为万福公司办理物业和入住等相关手续,并非判令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部分内容在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中有约定,是西曼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因此,该判项属于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并非超出万福公司的诉请范围进行判决 。
第四,虽然案涉房产在另案中被担保权人申请查封,但无证据表明该房产是西曼公司唯一可被执行的财产,而且抵押权可因主债权实现而归于消灭,故对西曼公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主张一审判决错误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西曼公司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亦理据不足 。
综上,西曼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审判长刘银春
审判员付少军
审判员司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 凝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书记员武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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