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吉安县经开区管委会电话( 四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报送或者建设单位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至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使用 。老旧住宅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筹备经费由业主承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时间、表决事项、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含业主未参与表决情形)等情况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物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移动通讯等电子信息形式召开 。讨论的事项需要表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办法执行 。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物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QQ、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进行实名投票表决 。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证明应当载明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届别、任期、负责人和办公地址 。业主委员会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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