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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布生效 。历经2007年、2016年和2018年三次修订 。《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10月12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0年6月1日正式生效 。

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12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等综合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指导监督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前款规定的职责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人民防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推广使用物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处理等,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推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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