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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3月25日公布意见 , 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

  那么 ,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 , 会不会影响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在3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 , 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 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 , 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 。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 , 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 , 不会降低 。

  上述意见明确要求 ,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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