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后破产企业是否一定过户


拍卖后破产企业是否一定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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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破产企业的价值体现在破产财产被执行之后,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并将成为破产财产重新分配的基本原则 。在破产企业拍卖完成后,若管理人对原债务人名下财产的评估价值与本次拍卖所确定的价格不一致,管理人是否需要继续评估并重新评估,这是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需要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确认的问题 。若管理人认为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确认评估价值与本次拍卖标的物价值不一致,应由管理人继续按照执行程序进行审理,对评估价值与本次拍卖所确定价值不一致的评估价值与本次拍卖所确定价值不一致时怎么办?债权人又该如何选择?本期法律沙龙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
1、问题的提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 。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某一时刻,该事项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评估并重新评估,且需要符合何种条件?在拍卖的过程中,若原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会导致其是否应变更原债权人?如果变更,又该如何确认这些财产的交易行为无效或者不予变更?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编制和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等工作 。
2、存在的争议
若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确定评估价值与本次拍卖所确定的价值不一致,管理人是否应该继续按照执行程序审理?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审查企业重整方案的过程中发现资产评估与本次拍卖所确定的价值相差较大,在此情况下,在法院裁定继续履行评估义务后,因重整计划的生效而导致的企业拍卖完毕后,原企业的产权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新的破产案件,其本身不存在过户的可能性 。但鉴于被执行人对执行过程仍有可能采取不配合或妨碍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情形,则为了维护新的债权人权益,管理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继续履行评估义务 。同时,由于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管理人亦可以选择继续进行评估以确保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价值与其之前所负责承担的债权清偿义务完全一致 。但因在此情形下需要债权人为其行使优先受偿权进行投票,管理人会因此而增加新的债权清偿义务并对原有债权进行调整后再进行表决,从而也间接地影响了该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最终得以实现 。
3、法院观点
【拍卖后破产企业是否一定过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被用于本案破产财产拍卖,并无不当 。首先,本案所涉房屋拍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重整,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所以应当认定涉案房屋应为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破产财产 。其次,经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结果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值,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并非破产财产,并无不当 。第三,在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后,可以依法向买受人发出拍卖成交通知书,对该标的物进行公开出让,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规定明确了“不能过户或无法过户”情况下拍卖成交的情形,即“买卖双方对此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批准该拍卖成交通知书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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